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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现象的社会成因

1999-07-30 来源:光明日报 社会学所助理研究员 张宛丽 我有话说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现象的社会成因是复杂的,既有常态社会结构中的一些深层结构及特定的社会行为逻辑成份,也有处于转型期社会结构及其社会行为的独特性因素。

就现阶段我国社会结构转型对一般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影响看,在原有的以计划经济体制为基础的社会规范及价值评价体系之外,又出现了市场经济规则及其社会价值评价,而这两种性质不同的社会规范及价值评价体系的整合需要一个社会选择过程,这一过程迄今尚未完成,因而在社会结构中,社会规范及价值评价体系出现了空白及混乱。这种社会结构运行状态,对于一般社会成员会发生不同程度的行为选择的困惑。一方面,可能导致其行为指向有意、无意地、不同程度地回避或模糊真理判断;另一方面,可能会以“大家都那样做,就说明那样做是对的”的简单推理,而误以为可以据此为一种可靠、稳妥的行为选择,即发生“从众心理”行为现象。“人际关系越来越复杂,是时下社会成员较普遍的心理感受;而急切希望获得一种社会保护及社会安全感,则已成为普遍性的社会心理需要。此时此刻,一些民间社会组织便会很方便地以其占有和支配日常生活世界及地方社会生活经验和组织资源的优势,“填补”这种社会保护的空白,并以一些非常手段使这些社会成员对其组织产生高度依赖,以置换其社会安全感的需要。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现象便具有这种社会组织行为特性。在这种情境下,非常手段(如李洪志以提高所谓“修炼等级”为控制手段,)及从众间的相互暗示具有很强的行为规范及控制作用,会使其组织成员强化对组织者的信任感、依赖感、迷信感,而逐渐失去行为判断能力。

在中国社会结构中的日常生活世界或民间社会层面,上述这种建构社会行为准则及其“真理”世界的社会文化、组织资源是丰厚的,多样的。作为一笔历史遗产,它对于现代中国人来说并不陌生;而对于处在目前社会结构转型阶段中的一些社会成员来说,则会被很方便地占有而成为提升自身社会地位的、唾手可得的社会资源。这些社会成员,以前均被不同程度地排斥于“主流社会”之边缘(社会学研究称其为“边缘人”及“边缘群体”),或置于社会分层结构的“底层社会”,其社会地位低下,处于弱势地位。改革开放以来,体制改革及结构调整,在社会结构中出现了“自由流动空间”与“自由流动资源”,社会成员的社会生活空间被不断拓展,个体行为选择亦多样化了,同时也刺激了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边缘群体及底层社会成员产生强烈的提升自身社会地位的利益冲动;而他们长期生活其间,对于民间社会文化、社会心态、语言及行为方式非常熟悉,而无需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成本。在李洪志那里,这种“社会责任”的行为成本往往推给了党和政府,向下推给了从众百姓,于是便可尽收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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